狄仁杰文化研究会

研究会简介

狄仁杰早年考中明经科,历任汴州判佐、并州都督府法曹、大理丞、侍御史、度支郎中、宁州刺史、冬官侍郎、文昌右丞、豫州刺史、复州刺史、洛州司马,以不畏权贵著称。天授二年(691年)九月,狄仁杰担任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成为宰相。但不久就被来俊臣诬陷下狱,平反后贬为彭泽县令,契丹之乱时被起复...

2014年春,我们根据社区党总支和狄村社区居委会的安排意见,要求我们在原编写狄村志班子的基础上,组建狄仁杰文化研究会。旨在落实十八大精神,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狄仁杰文化。

狄村是狄仁杰的家乡,宣传、弘扬狄仁杰优秀传统文化应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我们在文化研究方面没有根底,但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只要肯努力,就会有一定的收获。

这个想法,很快得到了小店区和营盘街道的有力支持,他们很重视,积极帮助我们办理有关手续,十月份我们正式挂牌成立“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狄村社区狄仁杰文化研究会”。

工作开始由社区七个人组成,由张凤荣同志任研究会会长(该同志曾任小学教师两年,任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20年,任郝庄乡企业办主任十余年)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和基础且世居狄村。会员中有社区党总支书记黄建民、社区主任王峰及副主任张玉清。同时还有外聘会员:成都狄氏宗亲研究会狄朝忠,江苏溧阳狄氏宗亲会狄富清(机电工程师,中国电信工程学会会员,机械工业出版社联系作者,先后出版《溧阳电力工业之志》等电力技术专著八部)武汉”狄氏渊源探迹作者,狄氏后人狄平原,及狄全寿为会员。另专聘国家著名一级编剧、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编著“狄仁杰断案传奇”和“一代廉吏于成龙”等优秀作品的剧作家梁枫老师为荣誉会长,专聘小店区退休老干部,前小店区委副书记、小店区民俗文化爱好者高华同志,前市级政协副秘书长、太原报评审员刘大寿为我会名誉会长。

在研究方面,我们得到了梁枫老师、高华老师、刘大寿老师的大力帮助,尤其是高华老师,曾专门来研究会多次进行指导。我们也多次上门请教。提供研究资料,从编写村志到成立研究会,一直帮助我们修改村志及有关文稿。我们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确实与市、区、营盘街道、狄村社区的鼎立支持及各位老师的精心帮助是分不开的。

去年我们根据区政协转来的一份关于弘扬狄仁杰文化提案,编制了一份“关于建立狄梁公祠的一份关于规划建议书”。后在深入研究狄仁杰文化方面编写一部“狄仁杰编年纪事”,完成了“狄仁杰文化画展”的组织布署工作。2015年3月21日。我们召开营盘街道纪工委廉政教育基地揭牌暨狄仁杰塑像落成揭幕仪式,同时狄仁杰文化画展正式对外开放。届时到会的有:剧作家梁枫,艺术家孙承政(曾扮演狄仁杰),退休老干部杨瑞武(前市人大副主任)……

下一步的工作,我们计划:继续深入研究“狄仁杰廉政文化和法制文化”,落实中央及省、市大力宣传弘扬廉政文化,法制文化、红色文化三种文化。

提高全民素质,讲优秀传统文化,记住乡愁,爱我们的家乡,爱我们的国家。本书计划在2016年初完成。之后配合城中村改造,编写一部“狄仁杰故乡狄村的变迁”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以记述狄村的巨大变迁。教育后人记住乡愁,爱我们的家乡,爱我们的国家。

研究会成立图册
章程

章程

狄仁杰文化研究会

一、全称: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狄村社区狄仁杰文化研究会。

二、性质:本单位性质:自愿举办。非营利性质的研究性社会组织。

三、本研究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传统文化、弘扬文化遗产、弘扬狄仁杰文化、着力打造狄仁杰文化品牌。

四、本单位住所:

建设南路189号(营盘办狄村社区办公大院)。

五、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六、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从各类历史书籍中查询、挖掘狄仁杰有关史记、典故。

(二)从民间收集狄仁杰的传说、故事及佐证。

(三)从狄氏家族、家谱、传记及有关记录中寻找与狄仁杰有关的内在联系。

(四)弘扬狄仁杰文化,着力打造狄仁杰文化品牌。

七、本单位设理事会(领导组) 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发起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社区、村委会)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八、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罢免、增补理事;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十一、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十三、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十五、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六、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社区居(村)委会审查同意,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十七、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十八、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社区居(村)委会审查同意。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备案。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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